1.《劳动合同法》的直接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有三类用人单位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 (1)企业: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可以有多种组织形式,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 (2)个体经济组织: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3)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直接适用的用人单位时用了“等组织”这一表述,为扩大用人单位范围留出了空间。 2.《劳动合同法》的依照执行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部分用人单位由于组成人员具有不同的身份,并不能直接适用劳动法律,只有该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才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具有不同的职能和层次,互相联系,各自行使国家权力。在我国,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职能,可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等级,又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2)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度实行聘用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可以对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如果没有特别规定的,事业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3)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这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至少适用三部分规定:第一部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人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主要存在于国家机关中,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也存在部分纳人公务员编制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人员。 第二部分主要适用国务院聘用制规定,只有国务院未作规定的,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部分,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劳动合同法》的特别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各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了法定的用人单位以外,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一些用工主体,如非法用工组织、个人用工等。胡燕来认为上述规定在界定用人单位范围的同时,《劳动合同法》也对一些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但却涉及用工行为的主体规定了法律责任。 (1)非法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各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作出规定。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用人单位必须合法成立,在注册登记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企业而言,企业依渚设立必须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开业设立登记,由工商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企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把没有合法主体资格却招用员工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称为非法用工单位,包括两种类型:①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各案的单位;②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各案的单位。不具各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一种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非法用ェ单位的法律责任。一方面,对非法用工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对在非法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则依法给予保护。对于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该费用由非法用工单位或者非法用工单位的出资人支付。如果非法用工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非法用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2)个人承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是对个人承包招用劳动者的规定。用人单位的所有事务都需要落实到具体的个人予以处理完成,部分事务可以由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来完成,部分事务由用人单位所属劳动者以外的个人或机构来完成。如果用人单位将具体的事务发包于个人完成,此时个人与用人单位所建立的是一种经济承包关系。承包的个人有时无法独自完成用人单位所交办的事务,需要再招用其他的个人作为雇工。《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个人承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并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发包人与承包的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论发包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都有向劳动者赔偿的义务,发包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要求承包的个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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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