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内容具体体现在各个条款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商一致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将其写进各个条款。但在实践中,由于目前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很多劳动合同缺乏一些确定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从而面临合同难以继续履行的尴尬境地。 为了使劳动合同具有起码的完备性,不至于因为合同内容的缺失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同时也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胡燕来认为新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进行了补充,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 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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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