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欲成立一家子公司,专门从事运输业务。于是,该公司出资成立了一家运输公司,并购买了一批卡车作为运输工具:之后,又登报招聘了一批工人。 根据该运输公司与这批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这批工人作为该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职责就是开车运货,以此为企业获取利润。但运输公司尚未开始正式运营,就发生了不小的财务危机,急需一笔现金周转,运输公司于是想出了一个获取资金的方法。 翌日,运输公司向公司从事运输工作的工人宣布,公司为了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汽车利用率,决定实施内部承包制,由每两名工人承包一辆卡车。同时收取一次性押金每人1000元。今后工人再按照每辆车每月2000元的标准向公司上缴承包费,多余部分归承包人所有。 工人们得知此办法后认为,公司收取押金的行为属于违法收费,为劳动法所禁止,因此拒绝支付每人1000元的押金。但公司认为既然已经实施了承包制,工人承包了公司的固定资产,要求其支付押金是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有的用人单位出于防止劳动者偷窃、毁坏劳动工具和设备,甚至出于集资的目的,强制要求劳动者将身份证件或一定数额的现金质押于用人单位处。而由于劳动合同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劳动者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往往为了获得就业机会而屈从。这种利用强势地位强行从劳动者处收取钱财或证件的做法是被法律禁止的。因为这违反了劳动合同的平等性,加剧了双方利益的不平等分配。而且对于损害工具、设备等问题,法律已经通过劳动合同的订立法进行调整,受害单位可以通过损害赔偿诉讼解决,而无事先收取押金的必要。 本案中,运输公司为了实现集资的目的,采取承包车辆的手段,强制收取押金,胡燕来认为这种行为的实质与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是一样的,因为这些工人的唯一工作就是开车运输,他们开车运输实际上就是在履行劳动合同。因此,这种强制收费的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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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