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员工,公司的福利待遇都还不错。但从开始工作起,公司一直未与林某签订劳动合同。为此林某一直找人力资源部的领导,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部的领导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1年后公司为规范用工制度,要求所有的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也与林龙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林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关系成立时间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而不是1年以前自己开始工作的时间,如果是这样,那么工龄、工资待遇等都要少算1年。林某要求公司重新计算自己的工龄。公司表示,他以前的工作时间是以前的,是临时的,不计算在正式的劳动关系之内,现在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要从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算起。林某不明白自已的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建立,是始于合同签订之日?还是用工之时? 这是一个劳动关系何时建立的案例。《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条规定明确说明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不是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时成立。www.hulvshi.com 胡燕来认为实践中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主要有三种情形: (1)先签合同后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劳动合同生效。在用工之前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是附期限的劳动合同,所附期限为用工之日。附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到来时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此种劳动合同户用工之日起生效。 (2)用工的同时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在用工之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随即生效。劳动合同生效与劳动关系成立同时完成。 (3)先用工后签合同。企业先用工,之后再签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用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即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并应当补签书面合同。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即为用工之日,而不是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 案例中,从林龙到房地产公司工作的第一天起开始,双方劳动关系就建立了,劳动合同期限应该从第一天算起。房地产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后,否认了林某1年的工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成立,而不是从签订合同之自起成立。把事实劳动关系纳人劳动合同法规范的范围之内,即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仍然受法律的调整,而且企业还要承担补签合同的法律责任。胡燕来认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注意: (1)签订合同要及时。许多企业通常是先用人,后签合同,此时要特别注意要在用工1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合同,否则要支付双倍工资,补订书面合同。一些企业错误认为,没签书面合同,就是临时工,可以随时辞退、随意安排工作内容。事实上,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法律上就不存在“临时工”的概念,只要用工就建立劳动关系,就受劳动法律的规范和调整。 (2)先签合同,后用工的,可以预约生效,规避部分法律责任。预约生效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双方约定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由于市场的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往往会导致已经签订但是还没有生效的劳动合同不能履行。但是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单位如果不履行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生效的预约条件,来避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而带来的部分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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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