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规定,制标准工时制包括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标准工时制中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www.hulvshi.com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包括以下几类: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以后,才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由于综合工时制的计时方式较为特殊,且较难统计,因此许多企业和劳动者都认为,一旦实行综合工时制,就可以不执行国家法定的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时制度,胡燕来认为以上认识是错误的。虽然综合工时制在形式上与标准工时制有较大的不同,但其每个周期内的平均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应当与标准工时制基本相同。 不定时工时制度和综合工时制度是两种较为特殊的工时制度,因此,如果企业要实行这两种制度,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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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