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工人,他跟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几年,这家企业由于产品适销对路,供不应求,所以王某的工资也较丰厚。但这几年,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外国同样的产品大量进入中国。由于外国产品价廉物美,占领了相当一部分的国内市场,使得王某所在企业的产品销量大幅度下降,王某的工资也大幅度下降,从原来的每月1500元降到了800元。 2008年6月,王某所在企业突然宣布改制,由国有企业改为私营企业,但原有的合同继续履行。改制后,企业老板宣布下调工资,王某所在岗位的工资下调为每月600元,包括伙食补贴100元。 不久,王某的单位所在市公布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550元。王某询问单位的人事部门,每月600元的工资是否合法。单位人事部门回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当然合法。但王某认为不对,他觉得最低工资不应当包括伙食补贴。于是他决定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 胡燕来律师评论:在我国,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工资的构成被人为地分成了很多部分,而且还有“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之分。“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差距较大。对于大多数老百姓来说,“实发工资”才是真正有价值的。所以作为最重要的劳动基准之一的最低工资,必须要明确其包含哪些内容,而哪些内容是不包含在最低工资里的。 根据有关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所以一个单位给员工发放的工资剔除上述内容后,应当达到或超过当地的最低工资。 在本案中,王某单位所在市公布的最低工资为550元,而公司发放给王某的工资是600元,而其中的伙食补贴应当是不包括在最低工资内的。所以如果扣除伙食补贴后只有500元,少于最低工资,单位应当为其补足到550元。 单位应当为王某增加工资,使其达到当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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