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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上夜班

时间:2010-07-06 00:02来源:未知 作者:胡燕来律师 所属栏目:我的文章 点击: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其正处在生长、发育时期,人‍体器官尚未定形,身材一般不高,体力较弱,抵抗力差,耐力差,睡眠时间应适当‍增加,所以对未成年工首先要保护

王某在某工厂连续工作了八年,最近不幸因公死亡。工厂决定录用王某的儿子顶替其父亲的工作岗位。王某的儿子与厂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甲为工作任务紧,工厂就安排王某的儿子加班加点或上夜班。王某的儿子觉得自己的体力不足以承担如此繁重的工作,因此向领导提出自己是未成年工,请求享受不同于成年工的待遇,却被领导拒绝,王某的儿子该怎么办?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止从事的劳动。”《劳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规定了未成年工禁止劳动范围:锅炉司炉工;使用电锤、铆钉机等作业;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劳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作业;连续负重每小时6次以上并每次超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潜水等作业和海拔3000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等,并对高温、低温、冷水、高空、生产性粉尘、有毒等作业也有相应规定。

厂领导的做法是错误的,未成年工可以享受不同于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待遇。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其正处在生长、发育时期,体器官尚未定形,身材一般不高,体力较弱,抵抗力差,耐力差,睡眠时间应适当增加,所以对未成年工首先要保护其安全、健康,其次才是尽劳动义务。《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需要而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责任编辑: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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