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毕业于北京某高校法学院,法律知识比较丰富,毕业后到一家外企应聘。由于该外资企业缺少懂中国法律方面的人才,于是就录用了李某。李某上班后觉得该企业的环境不太理想,与同事的关系末融洽,很犹豫要不要长期在该公司干。几天后,人力资源部的人找到李某,要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犹豫中的李某推脱说过几天再签吧。一个星期后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再次要求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没有作出最后决定的李某又一次推脱说再等几天。员工在1个月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呢? 这是一个员工在1个月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案例。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要求企业必须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 但是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一个月内不签书面合同,企业该如何处理的问题。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在企业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合同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这一规定明确了员工在1个月内拒签书面合同的处理办法:一是经企业书面通知后,员工不签书面合同的,企业应当书面终止劳动关系;二是终止劳动关系,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三是企业应该支付员工实际工作时间相应的劳动报酬。这就明确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对劳动者拒签书面合同的行为,企业应当及时终止劳动关系,不得形成事实用工。 本案中,李某推脱不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李某要签书面合同,如果李某再次推脱,应当书面通知李某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但妾支付李某实际工作时间相应的工资。 企业招用劳动者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杜绝“先上岗后领证”意识。现实中,不少企业从自己的角度出发,为了所谓的方便或其他目的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拖延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甚至为了规避法律义务,拒绝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这种“先上岗后领证”的意识,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 (2)订立书面合同必须有时效意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签订书面合同的最晚期限,即建立劳动关系后1个月之内,否则企业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高额的法律责任使企业在触犯法律时,必须付出较高的代价。因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定要有时效意识,避免法律风险。 (3)要以书面通知劳动者为证据。书面通知劳动者要签订书面合同,如果劳动者拒签,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以书面通知作为劳动者拒签书面合同的证据,避免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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