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是整个失业保险政策的核心部分。失业保险的基本功能既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又在于要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因此,我国在确定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的期限和标准时,作了以下规定:(1)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失业保险金应维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3)失业保险金应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根据以上原则,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期限、标准和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方面,该条例规定,以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来确定。具体规定有: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是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在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方面,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除了须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实体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有关程序性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前文已述,《失业保险条例》是我国最早的一部统一规范我国社会保险单一险种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为我国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目前,各省市按照该条例规定纷纷制定了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具体实施办法。虽然有的地方的具体实施办法与该条例的规定在某些细节方面有所不同,但在原则性问题上仍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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