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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时间:2010-07-25 12:19来源:未知 作者:胡燕来律师 所属栏目:我的文章 点击:
劳动仲裁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依法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作出裁决的活动。劳动纠纷律师

劳动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劳动仲裁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依法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作出裁决的活动。胡燕来认为劳动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1、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2、经济性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第二,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第三,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www.hulvshi.com

  3、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最大的独立性。

  4、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劳秒仲裁与商事仲裁不同,当事人提起仲裁之前不必与对方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必提交仲裁协议。

3.仲裁前置

我国劳动法确立了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一般原则,即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以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前置程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使劳动争议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决定或者裁决的,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该劳动争议进行了处理,当事人对该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受挫。www.hulvshi.com

4.仲裁的非终局性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在裁决书送达后的起诉期限内,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裁决书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可以作为执行的依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劳动仲裁的裁决又是非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裁,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不发生法律效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以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也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

(责任编辑: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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