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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特点

时间:2010-07-31 09:06来源:未知 作者:胡律师 所属栏目:我的文章 点击:
该法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一样体现了“倾斜立法”的原则,强化了对劳动者权‍利的倾斜。《劳动合同法》的实体权利倾斜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诉讼程序‍倾

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起实施。该法与20081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一样体现了“倾斜立法”的原则,强化了对劳动者权利的倾斜。《劳动合同法》的实体权利倾斜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诉讼程序倾斜,两者的结合,形成一个整体,全面提高了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与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所确立的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制度相比,新《劳动争议调仲裁法》有诸多变化。

1、更快

    按照《劳动法》和相关规章的规定,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一般是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后,从当事人申请到仲裁机构受理是7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期限为50日,如果延长时也不得超过65日。在仲裁期限上,较原有规定有所缩短。除此之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针对有的仲裁机构长时间不作出仲裁裁决已变相剥夺劳动者劳动争议诉讼权利的做法,明确规定,超过上述期限后,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该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与原来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相比,最大的一个变化是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行了一裁终局制度,即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法定案件,除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的案件包括:(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法定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实行一裁终局的有利之处在于,当事人可以省去诉讼这一花费时间较长的环节,尽快解决争议,把精力投入到正常工作和事务中去。同时,为保证劳动者的诉权得到实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明确规定,对一裁终局不服的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一来,劳动者的仲裁或诉讼权利都得到了较好的实现,使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问题上有了法律规定的选择渠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维权形式。

    3.更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适用范围到适用对象都有所扩大,保护劳动者的范围更宽。按照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与原有的规定相比,受案范围增加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关系的确认是适用劳动法的基本前提,其扩大使得未来一些模糊的劳动关系可以得到认定,从而有效防止用人单位通过改变雇佣方式来规避法律责任。此外,新法还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也纳入了新法。

    4.更长

    《劳动法》所规定的时效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在实践当中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败诉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超过了仲裁申请的六十日仲裁时效,从而无法主张自己的正当权益。新法将时效由“六十日”延长到“一年”,让劳动者可以主张自己权利的期限更长。

    其实,按照新的规定,劳动争议的时效不仅是“一年”,还可能更长。例如“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还有“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可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以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此外,有效劳动争议还可能几乎没有时效限制。如涉及劳动报酬的争议则可以延长至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只要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无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多久都可以要回来。

    5.更易

    对许多劳动者而言,打劳动官司的最大困难就是“举证”,因为大部分的证据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由于没有证据,很多劳动者都明知事实如此,却苦于没有证据,最后只能“哑巴吃黄连”。

    新法对此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以后,劳动者就不怕用人单位藏着证据不提供,导致劳动者败诉的事情发生了。

    6更便宜

    新法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将完全免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劳动者申请仲裁将不再有经济上的负担。

    目前,上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的收费标准为每案300元。对需要进行特殊处理,如需要异地调查、作各类鉴定等的案件,按实际开支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对劳动者当事人缴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经审批可以给予缓、减、免。

 

(责任编辑: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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