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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是正义和人权的体现

时间:2010-08-01 22:06来源:未知 作者:胡律师 所属栏目:我的文章 点击:
同工同酬是正义和人权的体现 作者 胡燕来 今年上半年,当事人李晔经律师朋友介绍找到我,初步了解案情后我感觉到这是个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虽然知道难度彼大但还是欣然接受了委

同工同酬是正义和人权的体现

作者 胡燕来

 

今年上半年,当事人李晔经律师朋友介绍找到我,初步了解案情后我感觉到这是个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虽然知道难度彼大但还是欣然接受了委托。这个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当前热点--同工同酬,原告为李晔,被告企业为上海银行,李晔要求上海银行按同工同酬原则补发工资差额1000000元。我们认为同工同酬不但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更是社会公平正义即分配正义的体现,应该得到支持。

 

一、李晔与上海银行同工同酬劳动争议基本案情

19931010日李晔进入上海银行威海支行工作,任驾驶员工作。199991日李晔与上海银行威海支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上海银行根据现行工资制度及李晔从事的工作岗位确定工资,并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津贴和补贴等内容。200046日,李晔签订上海银行劳动力调剂中心聘约,为上门收款驾驶员,月工资1500元,聘任时间为200046日到2000831日,聘任期满后继续在该岗位上工作。

20061117日,上海银行以李晔违纪理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晔不服,于200714日向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上海银行支付解除合同到仲裁裁决期间的工资,该会受理后作出黄劳仲(2007)办字第55号裁决,对李晔的请求不予支持。李晔不服并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审理后于20071017日作出黄民四(民)初字第1003号判决,撤销上海银行对李晔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20061118日到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止的工资,上海银行对此判决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625日作出(2007)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37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714日上海银行履行判决恢复了与李晔的劳动关系,安排李晔到上海银行闵行支行风险管理部工作,并支付了处理争议期间的工资51613元。

20091228日,李晔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银行实行同工同酬,支付200046日至200871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00万元,该会于201025日作出闵劳仲(2009)办字第6802号裁决,对李晔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李晔不服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举证期限内李晔请求法院依法调取上海银行工资管理办法和同等岗位员工王某、陆某、陈某和周某的工资发放明细等掌握在上海银行企业里的相关证据,对此调取证据申请是否准许法院没有作出任何处理,2010519日该院作出(2010)闵民一(民)初字第2537号判决,驳回李晔诉讼请求,李晔对此判决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中院于20107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上海银行明确承认李晔是在岗员工,非待岗或下岗员工,同时法庭要求上海银行在七日内提交李晔工资发放记录和给其发月工资1500元的依据,目前尚未判决。据李晔介绍,同期上海银行其他相同岗位且相同工作内容的员工月工资在15000元左右。

在与李晔沟通、交流和一起开庭过程中,发现他对劳动法很有研究,说过的一些话也彼有见地,现将李晔语录附上:

同工同酬不应该只是个传说!

不是为了输赢,是享受过程!(我问他享受什么过程?他讲是享受“劳动法治化进程逐步完善”这个过程。他铿锵有力的声音使我联想起劳动法的产生,劳动法是在劳动斗争中确立和完善起来的,劳动法的历史就是一部劳动者斗争的历史。--胡燕来律师)

我不要幽默,要同工同酬!

请法官保护我的政治权益和基本人权!2010728日李晔开庭时发表的意见--胡燕来律师)

同工不同酬损害的不是我个人利益,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

没有“体面劳动”,哪里有尊严!

别人15000,我发1500,这是歧视!

不是男女问题,是爷们与爷们之间的不平等!(李晔解释为男女同工不同酬在世界范围内还可以接受,但爷们之间的不平等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歧视--胡燕来律师)

多劳多得,同劳同得,不劳不得!

 

二、同工同酬的概念、表现与认定

1、同工同酬的概念

同工同酬又叫均等待遇,是相对于差别待遇而言的,是劳动基准法的内容,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岗位、付出相同劳动、取得相同工作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大体相同的劳动报酬。简而言之就是工作相同、效率相同,给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相同。

2、同工同酬的几个表现

一是男女同工同酬。指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不应该存在性别歧视,但是男女同工不同酬由来已久,而且难以根除;

二是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直至今天,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我国自解放以来,基本消除了这种歧视现象;

三是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四是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   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应当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五是在管制中的犯罪分子的同工同酬。我国刑法第3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3、同工同酬的认定

认定同工同酬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看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是否相同;二是看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是否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看同样的工作量是否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在认定时要注意以下二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有相对性。即使相同岗位的劳动者之间也有资历、能力、经验等方面的差异,因此劳动报酬只要大体相同就不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

二是要正确理解不同工作之间的同工同酬。在内容不同的工作之间,如果对于教育、培训、经验和责任感水平方面的要求都相似的话,即使工作的具体内容不一样,用人单位也应该付给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报酬。

 

三、有关我国同工同酬现状的报道

1、《成都商报》的报道

2010315日《成都商报》《<工资条例>年内出台明确同工同酬》(http://press.idoican.com.cn/detail/articles/20100315141052/)文章报道:20个行业收入差距近5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呈现利益群体分化态势。2008年,我国20个行业门类收入差距为4.77倍,有的高达10倍。据上市公司年报分析,208家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的收入差距,从20066.72倍扩至200817.95……部分企业内部收入差距达20倍。有消息称,我国收入最高10%群体和收入最低10%群体的收入差距,从1988年的7.3倍已经上升到23倍。国家发改委更是经常收到来信,反映各种收入分配不均的事件。收入分配改革引起了全民性的大讨论。一项总工会关于职工收入的专项调查显示,208家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的收入相差近18倍,而调查显示,两成职工5年间从未涨过工资。而上述劳动保障部人士透露:“我们的统计结果更加让人吃惊,多数垄断行业的企业,内部收入差距达到20倍以上,72%的员工认为分配不公。”

2、网友发帖:同工不同酬,50万农电工痛恨这个社会

网友“天空下雨雪”在百度贴吧之国家电网吧发帖《同工不同酬,50万农电工痛恨这个社会》(http://tieba.baidu.com/f?kz=765971150)。文章介绍:“同工同酬”的合理性与正义,在今天已经没有必要耗费长篇大论去论证,但在我国它却是一个普遍存在、难以解决的现实难题。大量企事业单位把员工分成“正式工”和“临时工”。而且,在“正式工”、“临时工”之下又有许多子集,使之形成错综身份与分配体制,而且即使“同工”(甚至比“正式工”干得更多、干得好),由于身份不同,其收入差距可达数倍甚至十倍。这种按照身份标签分配收入,不是按岗位、技能、业绩等个人素质和贡献分配,是典型的等级社会的做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和发展权,伤害了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使受歧视的劳动者产生“二等公民”的挫折感,每一位身在“编外”的临时工对此都有切肤之痛,同时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连 “同工同酬”这个属于最基本的平等权利都不能满足,还奢谈更高层面的其他权利?

3、人民网:“同工同酬”成了中国式幽默?

人民网强国论坛网友LUP文章《“同工同酬”成了中国式幽默?》(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id=99432583)介绍:今天人民网的民生视线有一篇新华社记者白天亮写的报道:《双轨用工何时休(民生视线)》,还有一篇评论:《不该让他们“低人一等” (民生民声)》。用工双轨制,以及退休双轨制都是民生热点话题,所有的评论几乎都是一致的:“不该让他们‘低人一等’”,但是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研究员王继承看来:“企业‘双轨制’有其正面意义。从更大范围来看,‘双轨制’缓冲了转型经济背景下数量巨大的国有企业在进入市场化竞争过程中成本控制的压力,既有利于原有职工的稳定,又有利于扩大就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也不同意并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现在看来这些法律都不如一些专家们的嘴大,法律往往不顶用,而专家的话管用……于是无论是体制内还是体制外实现“同工同酬”也就成了中国式的幽默。

 

四、同工同酬请求权的法律基础

1、国内法律规定

▲《宪法》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

1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教师法》第3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4条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国内配套文件规定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6条规定:本条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3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自主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

8条规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比照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收入水平予以确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4条规定:如何把握同工同酬的标准。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确立的一项基本规则,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3、国际公约

19481210日,第三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规定: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我国2001228日人大批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7条关于劳动报酬权规定: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最低限度给予所有人公平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保证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

▲我国1990年批准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第2条规定:凡会员国,应通过与现行决定报酬率的方法相适应的各种手段,促使并在与这种方法相一致的条件下保证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原则适用于全体工人。

▲我国2005年批准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1条规定:就本公约而言,“歧视”一词包括:(一)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二)有关会员国经与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以及其他适当机构协商后可能确定的、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其他此种区别、排斥或优惠。

2条规定:凡本公约生效的会员国,承诺宣布和遵循一项旨在以符合国家条件和惯例的方法促进就业和职业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的国家政策,以消除这方面的任何歧视。

 

五、同工同酬是基本人权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为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有两个基本特征即普适性和道义性。在当今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和原则。

人权中一项最基本的内容就是平等权,同工同酬权是劳动基本权,同工同酬权是平等权在劳动基本权中的具体体现。《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规定: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目前《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确立了平等原则和禁止歧视原则,保护同工同酬就属于其中应然之义。

同工同酬权从属于劳动报酬权,劳动报酬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优先权,即优先受偿权。这是根据劳动报酬具有生存保障价值而赋予的优先于债权而获得受偿的权利,也是人权优先的体现。

胡锦涛书记说的“体面劳动”,温家宝总理说的“尊严生活”,都是高层领导重视人权、对国民福祉的庄严承诺。

 

六、同工同酬是实现社会正义即分配正义的要求

李晔诉上海银行同工同酬劳动争议案件中,李晔于200046日至2008714日期间在上海银行一直从事驾驶员工作,在驾驶员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单位其他驾驶员同样的劳动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本应与其他驾驶员一样享受相同的工资待遇。该事实有李晔提供的工资条、收入凭证、驾驶证、高级技师证等证据为证。但被上海银行一直将李晔当做下岗失业员工对待,仅给其发放1000元左右的工资,远低于同等岗位的工资标准。并且上海银行在20022008年的三次工资改革中均将李晔排除在在岗员工之外,没有按照上海银行既定政策给李晔调整工资和福利待遇。而相同岗位员工的月工资为15000元左右,这样一算,李晔月工资与相同岗位其他员工的月工资相差十倍。该事实有李晔提供的工资条、收入凭证、上海银行薪资架构表等证据为证。我们认为上海银行对李晔是不公平的,不符合社会正义的基本要求。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分配正义涉及财富、荣誉、权利等有价值的东西的分配,在该领域,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予相同对待,即为正义。

同工同酬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在西方,同工同酬权利是劳动者斗争一个多世纪争取到的,体现了劳动者的“体面”与“尊严”。虽然我国将同工同酬写进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却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是什么原因?有人说是“双轨制”惹的祸,有人说缺钱,我们看来,除了计划经济时代的“惯性”和劳动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外,最重要、最关键的原因还是“当权者”缺乏人权、平等观念和法治意思。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宪法。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已成为我国发展的主旋律,同工不同酬与主旋律格格不入。温家宝总理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虽然我知道社会进步需要时间和耐心,虽然我对李晔案子不抱太多奢望,但仍希望李晔被太阳的光辉普照。

李晔语录:我信仰法律,我相信证据会开口说话的。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http://www.hulvshi.com/contents/3/5027.shtml,当事人李晔手机139 1823 2389

 

(责任编辑: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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