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职工名册内容不完备的案例。《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但对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企业不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并没有具体规定。《实施条例》第8条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其中,用工形式包含全日制、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务派遣三种形式;用工起始时间一般是以劳动者到企业报到之日算起,而不是从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之日算起;劳动合同按期限划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实施条例》在第33条中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工名册,又称为职工花名册等,是企业制作的用于记录本单位劳动者基本情况及劳动关系运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其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体状况、住址、文化程度、学历和职业技能等级等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建立职工名册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同时对企业有重大意义:一是有助于加强用工管理,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二是便于劳动行政部门行使劳动监察职责;三是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具体依据;四是便于进行就业率和失业率的统计。 本案中企业未及时将录用的临时工登记人职工名册。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建立职工名册的对象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招用的劳动者,包括劳动合同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以及非全日制用工。案例中钢铁企业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因而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警告和处分。 对企业而言,凡用工就应建立职工名册。企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对于规范用工行为、避免争议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应充分认识建立职工名册的重要性,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职工名册制度,在这一基础上逐步建立企业用工台账和数据库以备查,以便于劳动行政部门行使劳动监察职责,切实维护员工与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陷人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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