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必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吗? 根据《关于2008年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18号,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都应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A、50%以上职工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50%或职工工资增长低于1.5%的企业; B、经营者与普通职工工资收入差距10倍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 C、领取最低工资人数超过30%的企业; D、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 E、经行政函告后承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 F、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现阶段政府并没有强制企业必须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因为政府确实看到了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对社会和劳资双方都有好处,所以目前只是利用政策进行引导,并没有强制执行。但是从目前笔者研究的情况来看,在政策的利好推动下,目前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是解决《劳动合同法》带给企业困惑的有效和唯一突围方案。 二、工资协商机制的趋势和对企业影响 A、企业工资协商机制肯定是会建立的。这是大趋势,力推者是中华总工会,与劳动合同法是一样的,只是时间表的安排问题。但估计时间会往后推迟,因为来自企业的压力比较大。 B、企业经营自主权极大削弱。工会权力急剧膨胀。 C、企业用工成本上升,违法用工的成本也随之上升。 D、员工不服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HR工作压力逐步增大。 已经生效的集体合同对不赞成的员工有约束力吗?当然是有效力的,而且对全体员工都有效力。 三、能不能职工代表大会来替代工会? 不能!职工代表大会只在国企中存在,如果私营企业都成立职代会,并利用这种形式进行民主管理,全国总工会就会紧张的。以后的趋势将是职代会逐步退出或与工会组织合并。工会法规定,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国有企业的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是: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而不是它的常设机构。工作机构与常设机构是有原则区别的,常设机构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工作机构没有这种职权。它的任务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大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以及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组织工作,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或主席团交办的事项。 四、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工会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仲裁的特别程序。职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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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