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企业强令冒险作业引发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芽动条件7有帜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本条规定明确了企业有提供职业安全的义务,以及员工有拒绝执行违章指挥、监督职业安全卫生的权利。 虽然劳动者有义务服从企业的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并完成劳动任务,但同时,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条件,照章指挥,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以及身体健康也是企业的义务。对于企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法律允许劳动者拒绝服从,且不认为是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对于企业提供的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法律赋予劳动者提出批评、建议,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违章指挥是指领导者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擅自更改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使用未经培训上岗或无专门资质认证的人员从事可能危及生命或财产安全的生产活动等。强令冒险作业,是指企业强令劳动者实施违反规章制度作业的行为,直接威胁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在本案中,司机李某拒绝按照项目负责人的指令驾驶吊车拆卸声压线下的危房,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不是不服从指挥,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该建筑公司以不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和调度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裁决李某胜诉,撤销建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疑是正确的。 当前,一些企业的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或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置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于不顾,违章指挥,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或者提供危害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从而导致各种各样的生产安全事故屡禁不绝,对企业自身也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声誉影响。在此,提醒企业务必遵守安全生产操作,如果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即便是合同中对此给予了肯定,劳动者仍有权拒绝和检举,这种违约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而且相对于违法的代价来说,企业守法的成本要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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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