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如果员工确实出现了紧急情况,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前,碰到类似情况,如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实无基本保障的;职工患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确属于紧急情形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取先部分裁决的方式处理。 额外提一个相关话题,如果是外来人员在上海发生工作事故,则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如果参加了综合保险,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或者住院医疗的,可以向相关保险公司领取工伤或住院医疗保险金,抢救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发生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 如果没有参加综合保险,用人单位更加应该立即支付抢救费用及其他费用。 如果用人单位不肯支付抢救费用,一定要向人保局的劳动监察大队或其他安全管理部门报案,向他们发出求救,这样解决问题比较迅速,效果也很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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