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累计病休的医疗期的计算 病假期是根据申请并经核准的停工休息期间,主要以实际申请和发生的期间为计算依据。医疗期是固定的期间,但员工休病假是否超过医疗期则涉及到病休期如何计算为医疗期的问题。 长短不同的医疗期按规定的周期计算,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1条第1款规定对上述规定作了解释:“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如果在此期间病休不满3个月,那么下一个医疗期的计算周期应从6个月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 胡律师提示:要注意短病假、累计病假和医疗期病假的待遇区别。短病假是指一个月以内的病假,短病假可以不给工资,与事假一样直接扣款。对短病假是否给发工资,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工资支付暂行办法》是没有规定的。以下文件是短病假不发工资的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劳保综发(2003)2号)第14条第2款规定: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计薪日之规定说明“病假日和事假日”都不是计薪日 二、连续病休的医疗期的计算 劳动者连续病休医疗期的计算,应从病休开始之日算起。劳动者在连续病休期间,如果发生因工作年限的增加而导致医疗期限增加的情况,其医疗期限按增加后的医疗期限计算。 举例说明:职工王某,病休开始的时候确定的医疗期为3个月(因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10个月,未满1年),在其连续病休2个月后,因为工作年限增加到满1年,使医疗期也变更为4个月。那么,孙某可享受的医疗期即为从其开始病休第一天起至满4个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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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