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的辞退补偿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一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劳动者不具有过失性裁员的法定情节且具备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之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劳动合同期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上述检查或观察期满时终止。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室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主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O%,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2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下列补偿:(1)按《劳动合同法》第狎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2)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综合《劳动合同法》第39、40、41、42条及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O条之规定,如果劳动者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违法失职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承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躬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至于是否支付ˉ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目前尚无明确统一规定,如企业所在地政府已做出明确规定,应按当地规定进行办理;如未作出明确规定,从工伤职工实际出发,可通过协商方式酌情支付部分或全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