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债务包括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挪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根据3号令第22条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96号文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改制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都必须按照规定予以解决。60号文规定,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 2.拖欠职工债务处理方案的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产权转让方案必须包括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债务处理方案。该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拖欠职工债务的具体数额、发生时间及原因; (2)如何进行处理,应由谁来负责处理;(3)处理的资金如何落实,采取何种保障措施。 3.职工债务偿付的资金来源。根据3号令、96号文、60号文、《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文)等有关规定,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债务处理的资金分别通过以下几个渠道来解决: (1)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债务; (2)主辅分离的,原则上在辅业分离改制时,拖欠职工债务、职工安置费用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可以预先从国有净资产中扣除,剩余部分再行转让,也可以先行转让,从转让价款中优先偿付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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