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如遇有某些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致使劳动争议无法继续审理时,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中止仲裁程序。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上述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是指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仲裁程序的具体条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诉讼中止的规定办理。如职工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律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人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结案的等,均可中止审理。当事人患病或因故不在本地而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等情形,使得该劳动争议无法继续审理时,也可中止仲裁程序。中止仲裁程序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审理程序。中止仲裁程序后,仲裁审理时限中止,也就是暂时停止仲裁审理的时间不计入仲裁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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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