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超过一定金额的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和《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157号)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超过3倍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扣除3倍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个人缴税月工资。再以个人缴税月工资为基数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3、、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但本次职工安置文件已明确职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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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