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碰到的新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假设如果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双方当事人却订立了固定期限合同,这时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笔者认为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并履行。理由如下: 一是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签字确认的,作为劳动者一般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识别能力,如果对之有异议应当适时提出,直到重新达成协议。 二是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为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行为可以视为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要求,并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当然劳动者明确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除外。 在此情形下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又期满的,则该合同属于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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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