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诉法对于股东派生诉讼案件没有专门设立管辖规定,故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观点尚不统一。有的人认为,派生诉讼案件由专属于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即由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还有的人认为,股东提起派生诉讼,诉由是第三人侵犯了公司的共益权,该行为既可能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也可能是基于民法中侵权行为而产生,故应按照实际的合同类纠纷或者侵权类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笔者认为,我国司法实务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中的确存在某类案件的专门管辖法院,比如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专属于公司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合同案件中的代理权纠纷也明确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此,派生诉讼案件由专属于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对于法院查明案件的事实,提高诉讼效率,防止和避免当事人之间争夺管辖权,维护公司合法利益均有利而无害。但目前审判实务中,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管辖是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诉由、案由来确定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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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