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期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 (3)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产假九十天,不含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产假三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除提前生育者外,不得放在产后休息。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岁的为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确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 二、哺乳规定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自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女职工在哺乳期,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产前假、哺乳假的工资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女职工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其工资按本人工资水平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若女职工仍有困难,继续请哺乳假,不超过一年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前假正常出勤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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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