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关系的定义与关联企业的定义有关。我国法律最早关于“关联企业”的定义出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已于2008年1月1日失效),该细则第52条规定,关联企业是指彼此间存在如下关系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直接或间接的持股关系或控制关系; (2)直接或间接地被第三人占有或控制; (3)其他关联利益。 台湾地区“公司法”第三六九条之一规定: “公司法所称关系企业,指独立存在而相互间具有下列关系之企业:一、有控制与从属关系之公司。二、相互投资之公司。”但事实上,一般所谓之关系企业并不以此两种形态为限,其他如公司受同一机构之指挥监督者,亦是通常所称之关系企业,但由于主管机关考量“关系企业立法初创阶段为免过于复杂”,遂以公司法明定关系企业之范围包括有控制与从属关系之公司及相互投资之公司。 综上,存在相互控制、从属、利益关联的关系,可以视作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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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