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HR实务操作必备手册4.4版]已提前于2011年10月6日更新。这是2008年本电子书发表以来第13次更新,本次新增了较多社保文件和好易通表格,也删除了部分失效文件。本电子书得到了海上所劳动法律师团队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下次更新时间为2012年1月30日。
对
象
项目
探 望 配 偶
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
条 件
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的
未婚职工
已婚职工
路费报销
火 车
轮船
长途汽车及市内交通费(不包括出租车辆)
中转住宿每次
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
同左
硬坐
50周岁以上,乘火车48小时以上报硬卧
四等
舱位
凭据报销
一天
自理
报销
假期(路程假按实际需要另加)
每年一次30天(个别职工往返时间长自愿二年一次的为60天)
每年一次20天(自愿二年一次的为45天)
每四年一次20天
待 遇
按企业规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支付工资。
备 注
1、假期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工作满一年或四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规定的探亲待遇。
3、家属住在本市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崇明岛、横沙岛、长兴岛),可享受探亲假或每月四次半交通费报销。
4、职工在探亲期间患急病、只要有医疗机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的证明,向所在单位请假,可按照病假处理。
规定文件
国务院国发(1981)36号;财政部财字(1981)第113号;沪劳(1981)资字第4693号;市劳动局有关解答;沪劳综发(199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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