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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待遇相关规定

时间:2009-04-21 22:13来源: 作者: 所属栏目:我的文章 点击:
探亲假待遇相关规定

 

 

项目

                      

 

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

 

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的

未婚职工

已婚职工

路费报销

 

轮船

长途汽车及市内交通费(不包括出租车辆)

中转住宿每次

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

同左

硬坐

50周岁以上,乘火车48小时以上报硬卧

四等

舱位

凭据报销

一天

同左

自理

报销

假期(路程假按实际需要另加)

每年一次30天(个别职工往返时间长自愿二年一次的为60天)

每年一次20天(自愿二年一次的为45天)

每四年一次20

 

按企业规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支付工资。

 

1、假期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工作满一年或四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规定的探亲待遇。

3、家属住在本市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崇明岛、横沙岛、长兴岛),可享受探亲假或每月四次半交通费报销。

4、职工在探亲期间患急病、只要有医疗机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的证明,向所在单位请假,可按照病假处理。

规定文件

国务院国发(198136号;财政部财字(1981)第113号;沪劳(1981)资字第4693号;市劳动局有关解答;沪劳综发(199559

                 

 

(责任编辑: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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