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劳动者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经明确了劳动者拥有选择职业、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卫生保护、接受培训等权利,国有企业要通过一些具体制度和机制实现这些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企业制定,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项目时,要经过全体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讨论通过,这也是要求企业实行民主决策原则。因此,国有企业改制过程要坚持实行民主决策的原则。 2、要更好地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工会的作用,第一章第四条“……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企业获得自主权并主要由经营者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工会应把工作的重点转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来。 3、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促进劳动关系的规范化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新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订立集体劳动合同,这在《工会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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