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请问企业与应届毕业生签订的接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受此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除了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规定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就业协议书是三方协议,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三方就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的书面协议。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由于大学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所以,签订的“三方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也就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08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11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所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三方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和违约金,不受《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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