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1、 企业可以进行的民主程序有哪些?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职工民主参与的形式有: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大会、工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通过这些形式或者途径来实现民主程序。企业规章制度在经过草拟、讨论修改之后便形成了规章制度的草案,草案还要经过企业全体员工的审议批准。这是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的关键一步,决定了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能够具有法律效力。 2、不同性质企业的民主审议方式 (1)公有制企业 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企业,例如国有企业;或者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企业,例如合作制。一般来讲,在这样的企业中,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章制度的草案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章制度的草案要征求工会的意见,征求工会同意通过;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同时也没有成立工会的,规章制度要经过过半数的职工推选代表,由代表讨论通过。 (2)私营企业 私营企业规章制度的草案可以先经过职工的讨论,在此基础之上,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由此可见,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的途径不是唯一的,即使用人单位没有工会,也同样可以实现民主途径,而使得制定的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胡燕来律师提醒:民主程序是多样化的,但是无论是经过哪一种途径来实现民主程序,都要认真履行,而不能应付了事,对于进行的民主程序都要做好书面记录,做到有据可查,保证规章制度依法成立和产生法律效力。没有经过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没有生效,对企业和员工均没有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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