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常常发生因为老板逃跑,企业欠员工的薪水无从发放的现象。在经济不景气的环境下,这种现象更是层出不穷。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员工,懂得如何在老板逃跑的情况下获得自己应得薪水的方法和途径,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这种情况,上海市早在10年前就颁布了《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已废止),通过设立“欠薪基金”的措施来应对。之后,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上海市又在2007年颁布了《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及其《实施意见》,来进一步规范企业的运作,给予劳动者更多的保护。下面就以《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法律依据,来谈谈老板逃跑时,员工如何讨要自己应得的薪水。 一、向谁讨要? 老板逃跑后,员工该向哪个部门主张自己应有的收入权利呢?答案是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同时要注意的是,劳动者申请垫付欠薪,应当自取得证明欠薪事实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 二、如何讨要? 根据《规定》第15条和《实施意见》第四点,劳动者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垫付欠薪申请表 2. 申请人在本市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实名制结算账户 3.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或特殊劳动关系的证明 5.属于《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需提供已生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已生效的裁判文书 6. 证明欠薪事实的相关材料 市劳动保障局收到申请后,会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垫付的决定。 如果市劳动保障局决定不予垫付的,不影响申请人根据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企业支付欠薪的权利。 同时,根据《规定》第14条,下列人员的申请得不予支持: 1.欠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 三、垫付的标准是多少? 首先应当明确欠薪的范围,根据《规定》第2条,欠薪不仅包括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还包括劳动者因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在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应当全面。 根据《规定》第19条,垫付的标准是:欠薪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拖欠的月工资或者月经济补偿金高于本市当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2009年为960元)的,垫付欠薪的款项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劳动者获得垫付后,不影响其通过其他途径,如劳动仲裁、诉讼等,来要求企业支付其他欠薪部分的权利。 另外,根据最新消息,上海市政府已于2009年4月公布了《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在草案中,拟建立“欠薪保障金委员会”,以监督政府部门在欠薪保障资金垫付、追偿过程中的规范性等情况。相信新的规定会进一步完善欠薪保障金制度,更好地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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