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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节假日及加班工资法律问题汇总

时间:2009-05-30 23:30来源: 作者: 所属栏目:我的文章 点击: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的规定》第二条,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一、有哪些节假日必须放假?

()新年,放假1(1月1)

()春节,放假3(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5月1)

()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10月1、2日、3)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与修改前比较:加1天共11天法定假。部分公民放假有意思,没法执行。

以上规定是我学习法律以来接触到的最早的法规,第一的头衔好多,50年修改第一次,58年修改第二次。这个法律文件说明做劳动人事确实烦,我概括为劳动人事有“三太”,即太多、太杂和太矛盾。

 

二、哪些员工可以不享受年休假?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婚假是如何规定的?是应当批准还是可以批准?依据是什么?

胡燕来律师的提示:经批准可享受婚假期1-3天,晚婚假增加7天共10天;经批准可享受丧假1-3天。均可批路程假。依据如下:

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80〕财企字41号)及《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沪劳资发〔87130号)的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13天的丧假。

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三、企业应当如何安排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一般为5-15天。

A、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社会用工年限)

B、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社会用工年限);

C、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D、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E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F、如果企业不执行年休假制度,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年休假带来的麻烦:手上的工作谁来管?基于以上问题,法律给予了企业年休假按排上的自主权。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来灵活安排员工的年休假时间。

胡燕来律师提示:休年休假一定要有书面记载,并存入个人档案备查,在办理劳动纠纷案件时经常碰到企业没办法举证,但年休假确实已经休完的情况;一定要主动让员工休年休假,实行分段安排,把事假当作年休假来处理,并办理相应年休假审批手续。

 

四、如何计算工资与工作时间?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A、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B、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104天)÷12月=21.75

胡律师提示:要规范加班制度建设,没有HR批准不能加班,把它写进制度和合同。但不要较真落实,事实上放任自流,他较真时(如仲裁诉讼)企业就有话可说了。

 

五、有人提出法定休假日的工资是给4倍或再调休一天,有道理吗?

依据是: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的规定》第二条,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胡燕来律师提示:以上说法不能说没有道理,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实践中被仲裁委员会支付的案件也不在少数,但在金融风暴来临后,支付的案件呈下降趋势。总之一句话:尚无定论,有争议。

 

六、确认加班的时间与计算标准?

A、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B、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C、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D、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提成要翻倍!)

E、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150%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300%的规定支付工资。 

F、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300%的规定支付工资。

G、计算标准: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104天)÷12月=21.75

 

七、员工休息日加班,企业都可以用安排调休来处理吗? 

我国法律规定,安排员工加班都要征得员工同意。“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但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企业是不能用安排调休来处理的,必须按法律规定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八、如何理解“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和“累计工作时间”?

根据人社厅函[2009]149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这个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责任编辑: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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