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期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协商约定的,或企业主动给予的优待享受病假工资的时间期限问题比较简单,不再分析。这里只分析法律规定的应当享受病假工资的时间---医疗期。 医疗期标准: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1、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2、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3、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二、医疗期满后的果断处置法律 胡燕来律师提示: A、劳动合同在 B、新《劳动合同法》对医疗期未作规定,故仍需执行上海的规定。 C、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D、办理病假审批手续的时候注意审查期限,应当在医疗期内批准。 E、医疗期外仍在住院治疗或要求继续请病假(小病大养)的,可以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果断依法解除(要注意审查是否符合解除条件)劳动合同。当然也可以继续给予享受相关病假待遇,但不能降低标准。 解除合同的依据一、《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解除合同的依据三、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胡燕来律师提示: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1号文件宣布为拟修改,所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了。 三、医疗期何时才终结?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注:是指医疗期内无劳动能力而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劳动能力的继续工作) 四、完善病假管理的几点建议 A、规范请假程序。 分急病和非急病建立请假制度。急病事后补办手续,非急病要事前按程序审批获准后才能休病假,违反则按旷工等处理。 B、建立随机抽取医院复查制度。 定点治疗是不行的,复查费用公司报销,病假待遇以复查结果为准。 C、加大处理力度。 小病大养和无病装病的要作为违纪行为严肃处理。 五、案例分析 案例回顾:2007年5月,张三被上海某公司录用为高管,已有连续工作年限3.5年,合同约定月薪20000元, 问:这个公司HR审查后给他发了五个月工资,每月工资12000元。HR的做法是否正确?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胡燕来律师提示:试用期内享受社保和医疗期待遇,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合同。要给张三发病假工资。发三个月病假工资,每月发2006年社平工资2464元(不按20000×70%×70%=9800元支付)。医疗期满后立即建议企业解除合同,医疗期满后未解除合同的应当按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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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