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一家公司当行政主管的周小姐本可谓是踌躇满志。2000年10月,年轻的周小姐来到广州一家公司工作。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周小姐的工作岗位为行政主管,每月工资2800元,合同期至2001年12月31日。但当还差两个月即将合同期满时,周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她一边向公司告知了怀孕的情况,一边到广州计生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因为年底工作较多,至2002年1月31日双方协商续签劳动合同前,周小姐仍在原岗位工作。但是不久,公司却通知她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将她调到一般文员工作岗位,月薪从原来的2800元下调到1200元。突然的变化让周小姐不能接受,她知道并不是她的工作能力不行,而是因为她怀孕了,才使她遭到这样不公正的待遇。
几天后,该公司正式发出书面通知,表示调整周小姐岗位的原因是她在过去一年的工作表现未能满足公司的要求,让她办理行政工作的交接手续。周小姐知道,假如她服从公司安排,到一般文员岗位上工作,就意味着默认了公司提出的工作岗位与工资待遇,与公司形成了新的劳动关系。在要求按原劳动合同的条件和待遇续签劳动合同未果的情况下,周小姐于2002年3月29日以工资拖欠为由向广州白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此时令周小姐左右为难的是,因为公司已作了人事调整,周小姐既不能留在原来的工作岗位,又不能到新的岗位工作。尴尬之余她向公司申请休年假和产假,等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在仲裁期间,周小姐的儿子出世了。
同年8月16日,广州白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按每月2800元的标准支付周小姐1-8月份的工资。已为人母的周小姐此时感到一些安慰,然而事情并未结束,周小姐所在的公司不服裁决,上诉至法院。该公司认为,在对周小姐年底考核时显示其在上一年不能胜任主管工作,将其调至一般文员岗位,工资相应下调,并要求按每月1200元的标准发放周小姐工资。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周小姐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经过法庭审理后,广州白云区法院2002年11月5日作出判决:公司与周小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及时签约,周小姐仍在公司工作,应视为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根据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女职工在特殊保护期间,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到孕期、产期、哺乳期属满时止,且在产假期间享受原工作岗位之工资与应得的福利待遇,公司提供的单方面所作的内部考核表,认定周小姐在上一年度的工作不称职、要求调整她的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待遇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周小姐怀孕、生育符合国家计生政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怀孕、产假期间的工资合理合法。判决该公司按行政主管的工资待遇支付周小姐2002年1-8月工资共计22400元。但周小姐虽然最终赢得了官司,却丢了工作。她已无法再在这家公司工作了。
胡燕来律师认为劳动法》早就规定了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特殊保护,也明确规定不得辞退正处在这三期的女职工,但还有人违法,这是对女职工的不尊重。《劳动法》对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工作地点等与之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于是,有的用人单位便钻了法律法规的空子,通过各种手段迫使怀孕女职工自动辞职。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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