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资本不变原则”,系指公司资本总额,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其目的,一是防止资本减少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是防止资本过剩而使股东承担过多的风险。 日本商法认为,公司增资对债权人无害,所以对增资条件不作严格限制。德国股份公司法对增加资本作了严格限制,该法第192条第(2)项规定,有条件增加资本应限于以下目的:用于保证可兑换债券的债权人的兑换权和新股票认购权;用以准备多个企业的合并;用于保证公司职工以支付现金为条件认购新股票的认购权,这些支付现金的要求涉及所有从公司获得分离盈利的职工。 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减少资本时,公司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各国公司法对减少资本的条件无一例外地加以严格限制,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甚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减少资本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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