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目前有关法律与政策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并不必然涉及职工安置的问题,职工安置并不是所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都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按照3号令、96号文、60号文、《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如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就必须要处理好职工安置的问题: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对转让标的企业控股权的。3号令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2.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法人实体的。96号文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60号文规定,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3.辅业分离改制的。按照859号文件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辅业的员工、原主体企业分流到辅业企业的员工都要重新予以安置。 4.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改组后企业控制权发生转移或企业主要经营资产出售给外国投资者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改组后企业控制权转移或企业全部或主要经营资产出售给外国投资者的,改组方和被改组企业应当制定要善安置职工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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