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是公司法关于在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款规定的是公司的两种法律责任,一为公司在运营中违反变更义务的责任,即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不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行为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二为公司在清算时违反公司法规定,不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行为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本款的规定,对不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行为,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违法行为的情况处以罚款。 第二款规定包括了公司的法律责任及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前者为公司在清算时违反公司法规定,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者为在上述情况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本款的规定,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违法行为的情况对公司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公司法规定的对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主要属于行政处罚,实施公司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主体为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O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O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司逃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不按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很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清算与公司股东以及其他债权人、债务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时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并规定清算组的组成和具体的清算活动都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行为人如果在清算组进行清算期间,为了隐匿财产而制作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或者在公司债务尚未清偿之前私自分配公司财产的,不仅会造成公司清算工作失去真实的、客观的依据,给公司清算工作增加难度,更为严重的是妨害了对公司财产的清理,侵害了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第二款的规定,违法清算行为的基本特点:一是违法清算行为的主体为公司,但是要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二是违法清算行为主要有: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 本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应针对违法清算行为的具体情况:公司清算时隐匿了财产的,责令交出财产;公司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的,责令予以更正;公司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令收回已分配的财产,先行清偿公司债务。 本款规定的处以罚款的违法清算行为有两种,即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行为;被处以罚款的对象也有两类,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的计算方式也有两种,就是由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比照公司法与修订前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相应规定,区别主要在于:公司法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提高了罚款的金额。原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罚款额度为: “并可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法将其修正为: “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即提高了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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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律师) |